一、大黄鸭是什么品牌

黄鸭(Rubber Duck)是由荷兰艺术家弗洛伦泰因·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以经典浴盆黄鸭仔为造型创作的巨型橡皮鸭艺术品系列。大陆网友称之为香港小黄鸭,香港媒体称之为巨鸭。

二、广州哪里(哪个超市)有买最近很火的那个小黄鸭的毛绒玩具的?就是香港那个大黄鸭的模型玩具

越秀区的一德路应该有吧。一德路是广东省乃至华南地区,规模最大、品种最齐全的玩具批发中心。

三、大黄鸭为什么很火啊?

大黄鸭(英文名:Rubber Duck,大陆网友称之为香港小黄鸭,香港媒体称之为巨鸭),是由荷兰艺术家弗洛伦泰因·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以经典浴盆黄鸭仔为造型,创作的巨型橡皮鸭艺术品,先后制作有多款,其中一只世界上体积最大的橡皮鸭,尺寸为26×20×32米。

自2007年第一只“大黄鸭”诞生开始,霍夫曼带着他的作品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出发,截止2013年6月,先后造访了德国纽伦堡、巴西圣保罗、日本大阪、英国伦敦、澳大利亚悉尼等11个国家的14个城市,大黄鸭所到之处都受到了很大的关注,也为当地的旅游及零售业带来了极大的商业价值。

就这样就火了

四、核桃小鸭和小黄鸭哪个好

憨憨可爱的“小鸭子”来法院了。这一次,香港森科公司的“B.Duck(小黄鸭)”与一只叫“核桃小鸭”的黄色小鸭,因为著作权“闹”了起来。

4月26日,记者从广东省高院获悉,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二审判决已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诉侵权的“核桃小鸭”。通讯员供图

“小黄鸭”索赔50万

“B.DUCK”又称小黄鸭,是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禧冠公司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请求保护的小黄鸭。通讯员供图

法院认定没抄袭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核桃小鸭”的创作底稿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发行黄色小鸭塑胶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漫画动物2000例》上有各种鸭子漫画,2002年新加坡投入约12万只黄色橡皮鸭参加“游泳”比赛,2007年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了“大黄鸭”,2010年11月“BDUCK中国官方微博”上传了“B.Duck”的图片。

将“核桃小鸭”与“B.Duck(小黄鸭)”进行比对发现: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B.DUCK”与“核桃小鸭”同获2018年7月的ADMEN国际大奖,大量网友认为两者均为原创。

二审法院认为,“核桃小鸭”创作于“B.DUCK”发表之后,无论“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的较大可能。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鸭”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

在先作品—— 新加坡参赛橡皮鸭。通讯员供图

经比对,“核桃小鸭”与 “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B.DUCK”是一本正经、憨态可掬、呆愣可爱的“小黄鸭”,而“核桃小鸭”是呆萌、青春、时尚、俏丽的“小黄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先作品——林亮鸭子作品。通讯员供图

法官说法:

权利有边界,创作有自由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近似”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而“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我们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期待通过划清权利保护的边界,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小黄鸭”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小黄鸭”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五、大黄鸭为什么存在版权问题?

《大黄鸭真的有版权吗?》

鸭版权问题原本并不复杂,但现在的报道及讨论中,却有一种非常奇怪的“主流观点”:大凡国外的东西都是有版权的,任何山寨(包括剽窃、抄袭、模仿、学习等等)都是侵权的。在这种“主流思潮”的影响下,大黄鸭就当然有了版权,各地的山寨黄鸭都侵犯霍夫曼的版权了。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1、先说一个简单的。很多人小时候就玩过小黄鸭的玩具,大体造型相似,但细节各异。而霍夫曼的大黄鸭出现的时候,怎么没有人质疑过他的大黄鸭是否侵犯了国内玩具、饰品的版权?且他本人也阐述过,创作大黄鸭的动机,与中国有很密切的关系:92年,一艘中国货轮在海上航行时,与风暴将一个货柜掀翻到海上,货柜中都是各式各样的黄鸭,漂浮在海上很多年。这个故事触发了他的创作灵感。从这也可以看出,他创作的大黄鸭确实与中国非常普遍的小黄鸭有关系,但为什么没有人质疑过他是否侵权呢?中国就一定是山寨的?外国人就不侵权了?

其实我并未认为霍夫曼侵犯了中国玩具的版权(理由在第3点再叙),但国人的版权意识却是双重标准使得我将此作为第一点提出。

2、即便大黄鸭有版权,各地展示的大黄鸭也不侵犯其展览权。原因很简单:有版权的大黄鸭属于“实用艺术作品”,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对外国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顺便吐槽,著作权法中没有“实用艺术作品”一类,这里又只规定保护外国的。说白了,只保护外国而不保护中国的“实用艺术作品”)。虽然对外国的保护,但“实用艺术作品”并没有展览权,著作权法只将展览权给予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并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故实用艺术作品是没有展览权的。

再顺便说一句,即便著作权法修改后,也不会给实用艺术作品展览权(见著作权法修订案送审稿),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别中,包括汽车造型、自行车、摩托车、有艺术美的普通用品,甚至可能服装。一旦实用艺术作品有展览权,大家想想,那将是一个灾难性的后果:车辆不能停止车库外,更别说开出去了;衣服都不能穿给陌生人看了,否则侵犯展览权呀!!!

A、大家回忆一下小时候的玩具,谷歌一下黄鸭的图片,再仔细比较一下,不难发现大黄鸭与这些玩具、饰品差异并不大,造型差不多。其真正的区别在于尺寸放大N倍——巨型。我们知道作为版权保护对象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原创性(独创性),一个是固定性(可复制性)。反观霍夫曼的黄鸭,巨幅缩小其尺寸来分析,和形形色色、造型各异的玩具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就造型而言,肯定不是他独创的。

B、那么他将尺寸夸张的放大了,变成巨型黄鸭后,有没有版权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放大”作为一种方法,而方法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其次,尺寸本身也不是保护范围(脱离造型的尺寸),如果尺寸变化也有独立版权,那么任何人将尺寸放大或缩小也就有了独立版权,就不侵犯霍夫曼版权了。

C、不可否认,霍夫曼的大黄鸭与参加的黄鸭还是有细微差别的。但这些细微差别并不导致霍夫曼黄鸭就有了独创性,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判断后作品侵犯先作品的版权,就必须先将两个作品进行比对,相似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实质性相似”才构成侵权。即便各地的山寨黄鸭与霍夫曼黄鸭构成“实质性相似”,但由于霍夫曼黄鸭与比比皆是的黄鸭差异很小,即原本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所以不能判断山寨黄鸭是与霍夫曼黄鸭“实质性相似”还是与比比皆是的黄鸭“实质性相似”。

D、由于比比皆是的黄鸭已经存在了几十年,无从考察原始权利人,也不可能清晰的分离出权利人。故属于公有领域,放大或缩小这些黄鸭并不侵权,对霍夫曼的黄鸭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