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指什么

人格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主体它可以离开人的肉体,离开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在人类的精神文化维度里。

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与他人相区别的独特而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

人格是指一个整体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和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

民法领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以及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基本不能抛弃、转让和褫夺。但是,荣誉权例外。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也享有一定限度的包含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可以依法抛弃、转让和褫夺。

什么是人格?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格作出了相应界定。总体而言,从心理学角度对人格所下的概念有以下五种。

(1)罗列式概念。通常采用”人格是…的总和”的形式来描述人格,显然有助于确定人格的外延,但无法构建外延之间的关系,而且外延的边界有多大也难以说清楚。

(2)整体性概念。强调人格是个人各方面属性所组成的整体,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罗列式概念的缺陷。

(3)层次性概念。在整体性的基础上,层次性概念把人格的属性或特征按一定的层次结构排列起来,把人格特征具有内在的相互联系和统一性,而最高层次的属性或特征具有统合的作用。

(4)适应性概念。此类概念深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把人格看作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不断适应环境的结果。

(5)区别性概念。如果说前面四种概念都反映了人们在人格上的共同性的话,区别性概念更多地看到了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的差异性,更强调个体人格的独特性方面。

什么叫法律人格?

抽象的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包括自然人主体法律拟制主体。对于任何自然人法律都承认其法律人格,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法律拟制人格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

就像民法,民法对于人格的内容有着特别细致的规定,人格分为具体人格权(又分为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和自然人的(自然人又分为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和一般人格权

民法里面的人格确是占很大比重,因为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法人自然人都有人格,特别注意非法人组织也有但不全面(比如非法人组织有设立商号的权利,因此商号就是名称,可以顺理成章想到名称权)人格就是隐藏在每一个平等主体之下那最基本的权利,没有那基本的权利,民事活动肯定是不完整的(比如是不合法,不平等等等)社会秩序也难得到保证。

什么是人格?

要理解人格权,首先要理解人格这个概念。人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双重含义。 人格的第一种含义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是指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凡具有民事权利的人,就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为民事权利义务能力。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这里的人格,可称为法律上的资格。 在此含义上使用人格这个 概念是公民或法人享有人格权的基础;只有具有法律上的资格,才可能享有人格权。 人格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的利益。在此含义上人格实际上是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它具体包括公民的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公民的人身自由、主体获得的良好的评价、公民的尊严、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等等,这些都是公民享有的应受人格权法保护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是主体的最高利益,保护人格权益旨在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它与主体的财产利益一起共同成为民法所保护的客体。 区别人格的不同含义,有助于理解和把握人格权。人格权所谓之人格,采取的是第二种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