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特价商品不“三包”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们该怎样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打折商品不是处理品,处理品必须是产品有瑕疵或质量出现问题,有的是等外品、残次品,销售时以等于或低于成本价出售。比如一个冰箱的外壳有划痕或进行过修理,不能作为正品销售,必须按处理价进行处理,这样价格相对来说要便宜得多。在厂家、商家、消费者都明确缺陷的前提下,声明有质量问题的冰箱外壳不能享有“三包”权,但冰箱的其他部件如压缩机、柜门等仍然属于“三包”之列。商家对处理品应注明处理原因,日后出现问题就好受理。以换季打折、拆迁甩卖、特价等形式销售的商品,都应该严格按照“三包”标准,给消费者满意的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二、国家对特价商品不予以三包如何解释?

1、这些规定都属于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也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三包”。

2、关于三包产品,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

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