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级别排序从小到大
职务与级别:
(一)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二)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三)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四)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五)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六)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七)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八)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九)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十)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四级;
(十一)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十二)国务院总理:一级;
(十三)国家主席:一级
扩展资料:
(一)正国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副国级
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注:正国级、副国级领导同志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家领导人。)
(三)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四)副部级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五)正厅级
以前叫厅局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注:正厅长级以上为高级领导干部。)
(六)副厅级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大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七)正处级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八)副处级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副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九)正科级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十)副科级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十一)正股级
乡科级再往下,就是所股级,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的所长的,科员也是该级别。
二、市级领导排位顺序是什么
第一:党组书记、局长;
第二: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均为党组成员,局常委成员,同层次列前)
第三:纪检组长;(纪检组长一般是党组成员,局常委成员,不管资历年龄都应列在主要党政领导之后同一层次的首位)
第四、五、六的排法1、为不论资历和年龄局常委成员列前,其次政工类列前。最后剩一个。2、如果都为局常委成员、非政工类,1列前,2、3按论资排辈列。
(机关党委书记,纪检组长虽一般均为党组成员,局常委成员,但我国的行政体制为“党领导下”,所以机关党委书记列在纪检组长前)
转摘自:
三、官员级别大小排名
一、官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1、领导职务(共10级):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公务员职级(共12级):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3、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市政府职位排序
一、正职排序
党内职务在前,行政职务在后,书记排市长之前。
二、副职排序
(一)党委班子
1、市委副书记在其他市委常委之前。
2、其他市委常委按任现职务职级时间先后排序。
3、如有2名以上市委常委任现职务职级时间相同,则按进现班子的自然顺序排序。
(二)政府班子
1、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在其他班子成员之前(一般是常务副市长)。
2、其他副市长按任现职务职级时间排序。
3、如有2名以上副市长任现职务职级时间相同,则按进班子的自然顺序排序。
(三)党政班子一起
1、市委副书记在其他副厅级领导干部之前。
2、市委常委排在副市长之前,按任现职务职级时间先后排序。
3、其他副市长按任现职务职级时间先后排序。
(四)挂职干部
1、挂职市委常委按进现班子自然顺序排序。
2、挂职副市长按进现班子自然顺序排序。
3、挂职市委常委排在挂职副市长之前。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各类文电;承办国务院、省政府来文来电。
2、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3、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4、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5、督促检查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上级政府、本级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6、负责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市人民政府
五、中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中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1
国家级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级副职:
国家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省部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
各人民团体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正职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厅局地、正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地、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中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2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中国职位权力顺序排名 3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