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汪道涵是谁?
汪道涵简介
汪道涵,1915年生,安徽嘉山县人,早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长期在经济部门担任职务,抗日战争时期,他是一个区的财经部长。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杭州市财经部长、浙江省财政厅长、商业厅长、华东工业部长等。后来,又相继担任第一机械工业部副部长、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及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981年4月,汪道涵当选为上海市市长。1985年,退居二线。1991年12月1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京成立,年高德昭的汪公被推举为会长。同年12月28日上海市台湾研究会诞生,他又被一致举荐为名誉会长。
学者风度,务实性格,平易近人,这是海内外媒体对汪道涵的一致评价。记得几年前,当汪道涵刚刚卸任上海市长时,有个美国资深记者谈及他对汪道涵的印象时说:“汪道涵卸任后,除应聘到复旦大学任经济系教授外,还应聘到美国塔夫茨大学讲学,可谓开一代新风。他本身是个专家,又做了五年多市长,胸中有盘棋,且手中有数字,非常有条理。”
汪道涵最大的个人嗜好就是“逛书店”。上海的大大小小的书店里,经常可见到这位平易近人的市长的身影。他喜欢买书,文学评论、历史专著、名人传略、音乐美术、科技专著、经济理论,古今中外,无所不包。他有句名言:“读书就是生活。”
他的办公室和家里堆满了书籍,每每工作至深夜,回家还要从床头的“书山”中取一册看看,有时至凌晨仍手不释卷。
汪道涵为人儒雅,无论什么时候,他总是一身笔挺的西装革履,银发光亮整齐,有着学者睿智的风度,虽届古稀之年,却精神矍铄、红光满面、笑容可掬。
目前他还是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三所著名大学的客座教授。
汪道涵2006年在上海逝世。享年91岁
二、上海市市长被判刑的是哪一个
陈良宇,男,汉族,1946年10月生,浙江宁波人,1980年4月入党,1963年8月参加工作,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系结构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2008年4月11日,陈良宇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
三、上海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被批捕,他曾担任过哪些职位?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上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龚道安涉嫌受贿一案进行调查完毕后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龚道安依法批准抓捕。
一、龚道安其人
龚道安,男性,1964年11月生,湖南澧县人,中共党员,1981年9月毕业,在职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
二、龚道安任职履历
龚道安的政治生涯起源于他的老家湖北,在湖北曾任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行动技术总队副总队长、总队长和经侦总队总队长。
取得一定政治资本后,龚道安在2007到2010年10月,任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
从2010年开始,龚道安到公安部任职,这一任就是7年,这期间从公安部的副部长干到了公安部部长。
2017年,龚道安到上海任职,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公安学院院长。
直到2020年为止,龚道安还任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三、免去职务被双开
龚道安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后,上海市政府决定,免去龚道安上海公安学院院长职务,接下来,上海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龚道安为上海市副市长、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的决定。
嘉定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接受龚道安同志辞去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龚道安终止其代表资格。
四、上海市市委书记什么级别
副国级。
上海市市委书记是什么级别,副国级。现任上海市市委书记是李强,市委书记是指中国共产党市级行政区第一领导人,是党在一个地方的执政代表。市委书记职务级别有正部级、副部级、正厅级、正局级,其中直辖市市委书记一般兼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为副国级干部。一般地级市的市委书记的行政级别有正厅(局)级和副省(部)级,市委书记职务权限所在城市的党委最高负责人,所在城市执政最高领导。
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简称沪,雅称申城,是我国的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是我国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上海自1927年成立上海特别市起,就一直是中央政府直辖市。上海市的市委书记,由政治局委员兼任,妥妥的副国级领导人。
五、上海批准逮捕名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批准逮捕的主体】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批准逮捕书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提出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