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高尔夫球会员资格需要交纳什么税
高尔夫会籍收入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1、会籍收入的确认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明确:“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对于无使用期限的终身会籍,企业可以选择按经营期限或土地使用年限分期确认收入。
2、退会的处理
部分高尔夫俱乐部规定会员入会一定时间后可以退会并全额或部分退回会员费,对于这部分退回的会员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这样做还有个好处是退回的会员费可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额,减少当期营业税,详见下文分析。
二、所得税处理
1、会籍收入的确认方式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会员费收入确认方式及时间:“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2、退会的处理
对于会员退会时退回的会员费的所得税处理,上述国税函[2008]875号未明确具体处理办法,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曾明确过:“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企业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这份文件处理。
三、营业税处理
1、适用税率
高尔夫行业属于娱乐业,原营业税法规定高尔夫行业按20%的税率征税,2009年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条例明确:娱乐业适用税率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广东省自2010年起由20%降至10%。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税函发[1994]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这份文件在总局网站上显示全文有效。
(2)2009年起实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尚无会员费方面的特殊规定。
新税法实施后,国税函发[1994]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引用依据已经变化,理论上相关条文已经失效。那么,新营业税法下,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呢?理论上,收到时只是一种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提供劳务的时候,筹建期尚未提供应税劳务时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退会的处理
国税发[1995]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购买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高尔夫球会员证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财工字(1997)329号)批复: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高尔夫球会员证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应作为“其他资产”进行管理,按预计的受益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
2、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05月21日网上答疑如下: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物流服务企业,经常要接待国外的客户,公司办了几张高尔夫球证,花费了几十万的会员费,中介机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费用为与收入无关的费用,应作纳税调整。我们认为此项费用为公司开拓业务的花费,应可作为业务费用,至少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此项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吗?有何依据?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高尔夫会员费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注:高尔夫会籍还需要按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费等,相关税收政策比较简单,本文忽略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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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列支高尔夫球场发票应该交什么税?
企业取得高尔夫球场的发票列支费用,不需要交税。如果把该笔费用作为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60%作为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总的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高尔夫营业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跑马场、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业,统一按20%税率缴纳营业税。
高尔夫俱乐部中会员费和会务费以及打球的收入税率均为20%。
高尔夫球场营业税适用税率为多少
高尔夫球场营业税适用税率为20%
相关资料:
为加强高尔夫球行业营业税管理,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就高尔夫球行业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尔夫球行业营业税适用税率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高尔夫球项目的营业税税率为20%,教练费、培训费、球童费等与高尔夫球项目有关的经营收入、均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业务的核算要求
对高尔夫球场兼营旅店、餐饮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各税目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按相应税目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对旅店、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兼营高尔夫球项目的,为顾客在就餐的同事免费赠送高尔夫球项目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核定其经营收入,按“娱乐业”税目20%税率从高计征营业税。
不同情形的会员费收入应如何纳税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回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高尔夫球俱乐部,实际上是一个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单位。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高尔夫球场是属于娱乐业征收范围,因而俱乐部就是娱乐业的纳税人,其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等费用,即为经营高尔夫球场所取得的收入。因此,高尔夫球俱乐部所收取的会员费等费用,应按“娱乐业”税目依规定的税率征税。同样,对其他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的俱乐部等所取得的会员费也应照此征税。 一、收取会员费应交纳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账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1、筹办期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84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2、非筹办期的情形,即企业开始正式营业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经营高尔夫球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收取的会员费应根据不同期间,采取不同的原则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费如何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6项关于会员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问题所述会员费,如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支付该会员费时直接确认为费用;否则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费用。
关于高尔夫会员费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支出的规定判断,如税法第八条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