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付款下,银行有哪些责任和免责?

在信用证机制中下,银行具有审单义务,免责有:1、单据有效性的免责;2、不可抗力;3、信息翻译和传递的免责;4、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义务银行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收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且单据之间也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收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也不接受单证之间或单单之间不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

据目前国际上通行的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制度下银行的免责事由有如下种类:

① UCP600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②UCP600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可抗力

由于天灾、骚乱、战争、罢工、停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概不付责任。

③UCP600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量,概不负责。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关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银行对技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

④UCP600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a.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b.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

c.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

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

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d.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

信用证业务中ucp 600明确规定的具有审单义务的银行不包括哪些?

信用证业务中ucp 600明确规定的具有审单义务的银行不包括通知行和偿付行。

如果交单行只负责代受益人转交单据而不收取审单费的话,那么,这类交单行也没有义务负责审单。

信用证业务中,不必审核单据即付款的银行是什么银行?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哪些?正当持票人是什么?

1,不必审核单据即付款的银行有:信用证规定了偿付行条款的偿付行,该偿付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电报付款。其次还有光票信用证的开证行,因为仅凭汇票就可以付款,没有单据跟随。

2.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

3.正当持票人是:汇票的受票人,汇票的受让人。

4.托收方式的融资方式是:如果卖方出具远期汇票托收就是为买方融资,而买方还可以利用远期汇票在当地贴现。

信用证结算中的哪些银行不需要审单

不明白你的意思。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他必须对他的钱负责,肯定要审单,没有银行不审单的。只是松紧程度有些不同,一般来讲,中国银行由于经验比较丰富,境外的分行比较多,相对把握的住,就松一点。一般问题,你可以要求银行不在面单上显示---“内确”,即你确认此点不符,但要求银行不做提示,万一收不到款,你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