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普通市民开车出行方便而设立的停车场所。

如宽阔的到路边,大型商场边设立的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分收费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两种。

二、什么是社会停车场

停车场一般分2种:社会停车场与配套停车场

社会停车场是独立投资建设的,现在有专门投资建设的公司,专门给社会车辆停车用。需要按小时收费。

配套停车场是一个场所的附属配套设施,如住宅区、医院、商厦、商务楼、超市,大酒家、大的娱乐场所等等。配套停车场有的要收费(住宅小区、医院、商厦),有的只要消费就免费泊车。

三、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个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到其恢复原有用途。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停车场的分类有哪些

停车场的分类。

1、按停车车辆性质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地,包括机动车停放维修场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种类型非机动车停放的场地,主要是自行车停车场。

2、按停车位置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路外停车场是指道路用地控制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停车库或停车楼。 路内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又可分为路上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两种形式。路上停车场是指在道路行车带上两侧或一侧,划出若干段带状路面供车辆停放的场地;路边停车场是指道路行车带以外的两边或一边路缘外侧(包括路肩、绿化带、人行道、高架桥及立交桥底)所布置的带状停放车辆场地。一般情况下,“路边停车”包含了“路上停车”的概念,因此通常又将路内停车场称为路边停车场。

3、按建筑类型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地面停车场是指道路范围以外专辟的供车辆停放的空地或广场,主要由出人口通道、停车坪和其他附属设施组成,具有布局灵活、停车方便、管理简单和成本低廉等特点。

地下停车库是指建在地下具有一层或多层的停车场所。结合城市规划和人防工程设施,在不同地区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及建筑物下面修建地下停车库,是缓解城市用地紧张、提高土地使用价值的有效措施,对改善停车状况的效果显著,但修建地下停车库的成本费用较高。 地上停车楼是指专门为停放车辆而修建的固定建筑物或利用大型建筑物顶面作为车辆停放的场所。停车楼又可分为坡道式和机械式两类:坡道式停车楼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通过坡道进出停车楼,车辆出人便利迅速;机械式停车楼是利用升降机及其传送带等机械设备运送车辆到停放位置,占地面积少,空间利用率非常高。

4、按服务对象分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停车场所。主要设置在城市出人口、外围环境、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面向社会开放,为各种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

配建停车场是指在各类公共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专用停车场是指建在工厂、行政企事业单位等内部,仅供本单位内部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所。

5、按管理方式分为免费停车场、限时(免费)停车场和收费停车场。免费停车场:主要是大型商业、饭店宾馆等配套的停车场。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限时停车场是指限制车辆的停放时间,辅以适当处罚措施的停车场。在停车场内设置限时装置,由停车者主动启用,交通警察或值班人员经常来往监视。

五、什么叫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由交通部门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所,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公共停车场标准英文名为Public Parking。

公共停车场是根据城市规划建造以及公共建筑配套专供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收费营业性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又分为路内、路外两种:路内临时性社会停车场,是指经批准,在规定时限,占用城市部分道路,允许停放大量车辆,以满足特大型活动(游行、集会等)的临时场地。

路外社会停车场,是道路以外,投资建设和建造的专供停放车辆的场所,停车场仅有画停车格而无人管理及收费。

扩展资料:

公共停车场的分类:

1、平面停车场。平面停车场(亦称广场式),具有一定的用地面积,通过交通标线划分成通道和停车泊位,配上指向箭头和标志等交通设施。

2、坡道停车场。坡道停车场,一般分为地下坡道停车场和楼宇坡道停车场两种。

3、机械式停车场。以机械装置的动力将车辆安置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称为机械式停车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