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的事故处理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

调查组建议依法吊销瑞海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同时,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扩展资料: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与问题,调查组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即: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法违规变更经营资质;

3、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4、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5、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6、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

7、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

8、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9、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

10、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二、天津特大爆炸案最终处理结果是什么?

1.天津港爆炸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5名省部级官员: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天津副市长孙文魁,天津副市长何树山,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

2.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致16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3.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5.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