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已经支付嫖资,这算犯罪吗?
强强和朋友小俊一起去KTV唱歌,现场又约了几名有偿陪侍的女性,其中一名叫做小琪,不仅陪唱歌,而且还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
大家唱歌完毕,强强和失足女小琪约定好了2000元的“服务”价格,然后一起去了酒店。小琪进房间洗漱之后,强强发现了小琪的真容并不漂亮,就提出将价格降到1000元。小琪不愿意降低价格,强强就强迫失足女小琪提供“服务”。事后,失足女小琪报了警。
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已经支付嫖资,这算犯罪吗?
我国法律严禁卖淫嫖娼,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失足女小琪虽然提供有偿的服务,但是其相关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女性不管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行业,都拥有性的自主权,也就是女性可以决定发生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等,他人不能强迫。强强在小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已经涉嫌强奸罪。
这里给大家再普及2种情况
1、如果失足女收到2000元,没有提供服务就离开,男子强迫失足女提供“服务”的话,也涉嫌强奸罪。可能有些朋友觉得,失足女收钱应该提供服务,不提供服务算“违约”。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的,两人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失足女同意了去酒店发生关系,但是男子偏偏在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迫在其他地方“服务”,也涉嫌强奸罪,因为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强强涉嫌强奸罪,失足女小琪虽然是一名受害者,同时也是违法行为人,其卖淫行为会受到拘留加罚款的行政处罚。
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浙江男子史某在KTV和朋友玩的时候,因嫌无聊就叫了杨某作陪,两个人喝酒玩游戏,一直到凌晨一点,史某才离开,但是他在走之前没有给杨某应有的报酬。后来在回家路上,他遇到了杨某,在将杨某骗上车之后他锁紧了车门,逼迫杨某和他发生关系。杨某愤恨难当,说要报警。开始史某没在意,觉得她没那个胆量。但看到警车后担心对方真的报警,所以和KTV老板联系,转了两次钱给杨某。不放心的他又掏了3000元,获得了杨某的谅解书。但是最后史某还是被依法逮捕,被判了三年零四个月。史某不服,他觉得自己拿到谅解书,就等同于“嫖娼”,不明白为什么还要判他坐牢。
史某触犯了“强奸罪”,无法洗清
首先可以肯定史某是不怎么懂法律的,他把受害人杨某骗上车后,在违背杨某的前提下和她发生了关系,其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的定义。不管后面他想怎么掩饰,这种犯罪行为是没法洗清的。另外杨某已经报警,警方也进行了调查,说明这件事已经立案了。法律岂是儿戏,哪里能容许史某用钱来掩盖事实。
“嫖娼”是双方在嫖客和失足女达成协议后才进行的违法行为,这和“强奸”完全是两个概念。史某如果并没有取得杨某的同意,事先两个人也未曾达成任何协议,所以他口中的和解并不能改变他对杨某所犯的罪行。
和解书只能减轻刑罚,并不能避免刑事处罚
史某花3000元从杨某那里得来和解书,本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是有证据证明的,和解书只能代表被害人谅解他,并不代表法律能原谅他。任何人只要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就不要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公正性的所在。而且史某拿到的谅解书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在法庭上权当无效。
总结:做人还是遵纪守法才能平安顺遂,不要以为花钱就能摆平所有事,法律的铁锤不容许任何人质疑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