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TV不准自带酒水,他们有法律依据吗?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KTV,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KTV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KTV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LTV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KTV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KTV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KTV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KTV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KTV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KTV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KTV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KTV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4) 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KTV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KTV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因为KTV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KTV里消费时与KTV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KTV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此时,如果KTV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但如果KTV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KTV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通过结合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一现象,消费者更显得处于受保护的层面上。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能使社会资源等到合理得流动,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KTV经营者做出的“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在是保护劣势的竞争力,不利于KTV整体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企业的一种认可,只有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后做出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商品服务质量。所以,我们认为,KTV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

二、邢台澜莎ktv4个人消费了3300正常么?

对于这些场所,我觉得你们四个人消费三千三,非常正常,也许你听过m2,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密兔那里边三千三,这都是最低消费,所以说你们四个人消费三千三并不多

三、澜莎国际KTV怎么样

真的是国际KTV啊,最低消费598,就2个小时,我们一共8个人,差点进了豪华包间,环境嘛还行,差劲的话怎么对的起这个价格服务态度嘛也就一般,不冷淡也不热情,一进门口就看见好几个穿红色空姐制服拖着红色行李箱的女人(姑且不叫她们女生吧)在大厅站着,吓了一跳,莫非是制服诱惑?后来才知道是公主(一说这个词就想起小时候看的童话了,为嘛要管这些女人叫公主呢?毁童年啊)进包间要公主服务还要多加200的小费,如果要少爷服务的话多加100,我们是工作上的人,其实不需要这些服务的,但是这是强制消费,不要不行,好吧,果断选择便宜的少爷....点歌台是挂在墙上的,不是坐在沙发上就能点歌的,客人们站着点歌不方便,这才明白了包房要陪少爷或者公主的原因....为我们点歌用的,顺便打扫卫生,烟灰缸倒是清洁了无数次,有垃圾人家就处理,点了果盘,味道一般,价格不菲,最后付款的时候是600多吧,2个小时,8个人,如果是我付账的话得心疼死,以前去量贩的去惯了,这种国际的所谓高档的,只去一次就不想再去第二次,还看到一队衣着暴露的浓妆艳抹的“霉女”们飘过,那香味让人直犯恶心,现在这种情况,不能少见多怪啊,可怜俺这刚离开学校的妹纸,被亮瞎眼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