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的高级消费特征主要体现在什么和什么方面

旅游的高级消费者的是一个体现,知道什么方面的,一治疗方面是非常多,直接去就可以玩

二、高级娱乐场所玩的都是些什么

高级会所是集“休闲娱乐、文化交流、商务聚会、健身美容、餐饮服务”等内容为一体的消费场所,在我国首先盛行于发达城市。

俱乐部可以是盈利性组织,只要经过工商部门注册就行。从某种意义讲,俱乐部比较容易活动,只要有几个合得来、商量好的人就可以干,没有许多规定,限制,可以看作是私人间的活动。虽然也有章程,但是更多的是个人意思的表达,随意性较大,不像协会是集体的,要照章办事。

一般的俱乐部都是封闭式的管理,集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高级俱乐部并非就是高档场所,再好的装潢也会旧,人的因素、服务的因素才是俱乐部逾久弥坚的关键。

此外,由于俱乐部还是属于交际场合,所以会员一般都会以特定的职业身份与他人相处,保持自己的良好行为举止。有的高层次俱乐部都设有太太活动室,增进会员家属之间的交流,若是太太不参加俱乐部活动,一般也比较放心,因为顶级俱乐部其实是另一个正规社交场合。

三、为什么说旅游是属于高层次的消费活动?

旅游消费是在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消费需要。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保健性旅游消费,基础性旅游消费,文化性旅游消费,享乐性旅游消费和纪念性旅游消费。同旅游者收入水平、旅游者结构密切相关,也同旅游产品结构与产品质量密不可分。旅游消费是满足人们的好奇、好学、探险、挑战、产生自豪感等心理的重要方式,在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旅游景点,旅游者全方位的感官获得各种新奇的体验,心情得以放松。[1]

旅游消费是指“由旅游单位(游客)使用或为他们而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消费是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为了满足其自身发展和享受的需要而消费的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总和。——罗明义(1990)

四、什么样的消费状况,才是属于高消费的范畴呢?

高消费顺序一般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规范者的处罚。如果他们被处罚后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此时不会被取消。处罚执行期间,不可能买到成本相对较高的产品。所以很多人在确认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后,会要求解除限制。

第一,高消费限制令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法院限制的高消费令,在遗嘱执行人提供担保后,可以立即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高消费限制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执行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高消费限制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通过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因丧失信托而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列入背信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种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被背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二,关于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一般来说,消费不仅包括生活消费,还包括商业消费。“高消费行为”是指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必要的生活或业务费用的消费,必要的生活或业务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最低收入水平和被执行人的情况确定。如果高消费的范围太原则性,在实践中就不容易操作;但规定过于具体,可能会出现疏漏。

因此,为了兼顾原则性和可操作性,《限制高消费条例》列举了以下8种高消费行为,同时设置了底层条款: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等二等舱或二等以上舱。在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建议机票打折后比火车硬座便宜,不要列为高消费。我们认为,按照全国平均消费水平,飞机还是属于高档交通工具,坐飞机出行应该还是属于高消费。

2.在酒店、酒店、夜店、高尔夫球场等星级以上的地方做高消费。在实践中,很多酒店为了经营方便,不申请星级,但符合星级标准的也要禁止。另外,在本项所列以外的地方,如果从事公众认可的高消费也要禁止。

3.购买房产或建造、扩建或装修高档房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提出,购买房地产不仅是一种消费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后,可能使其财产增值,不应禁止。我们认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旨在减少消费自由,压缩其生存空间,迫使其自愿履行义务。至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最终是否会导致其财产减少,则是另一个问题,不影响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

4.租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工作。关于“高级”的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同,人民法院需要对被执行人施加的威慑力量也不同,很难做出统一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执行人从事的行业、案件执行的具体需要等因素,确定相对合理的标准。

5.购买业务运营不需要的车辆。《限制高消费条例》限制的是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而不是“消费”。因此,不应禁止因业务需要购买车辆。业务操作需要什么,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业务发展水平、被执行人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6.旅游度假。按照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度假并不被社会认可为生活必需的消费。而且旅行度假需要支付一些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必然会导致遗嘱执行人财产的减少。有助于保护遗嘱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限制高消费条例》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带着财产旅行或者度假;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不允许用单位的财产组织员工旅游度假。

7.孩子们上私立学校,学费很高。据调查,在实践中,部分遗嘱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却同时花费高额学费送子女上私立学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反映了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态度,也严重损害了遗嘱执行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之前,如果子女就读的是高成本私立学校,不应该被勒令退学,因为在被执行人承担义务之前并没有违反法律义务的意思,退学一般不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勒令退学没有意义。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很多保险理财产品都是储蓄和投资。如果允许遗嘱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这些产品,会导致遗嘱执行人财产的转移和不当减少。

9.生活工作不需要的其他高消费行为。实际上情况很复杂,高消费的行为很多。为了防止遗漏,这一项规定在底部。

在执行实践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无论被执行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支付高消费自己,还是以他人的名义支付高消费自己,还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高消费自己,只要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就应禁止导致其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