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tv不让自带酒水违法吗

ktv不让带酒水违法,但是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规定。

【法律分析】

消费者到KTV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KTV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KTV,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作为经营者是否可以拒绝消费者购物?此举是否合法?

在民事范畴中,一般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买卖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的建立,在合同法领域,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卖家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有违常理,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购买者无法在法律上主张权利。

在买卖领域,卖家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得对顾客由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视性对待,如果有理由停止营业或停止对某人营业是可以的,没有正常的理由或者用不同的条件对待客户,是违法行为,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的。顾客也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或履行交易行为。

扩展资料

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平等权的尊重

生产与消费的分离产生信息不对称,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支配关系代替了平等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在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都应得到尊重。

(一)民事主体平等权。在交易过程中,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可能因为某种利益驱动产生欺诈心理,从而出现针对交易相对方的消费欺诈或消费者欺诈。

但是,消费者权益法对消费欺诈与消费者欺诈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而使之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如对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使用惩罚性赔偿和严格责任,而消费者欺诈则适用过错责任。事实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欺诈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

(二)公平交易权。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一种习俗和伦理准则为交易双方平等地遵守,而且作为一种“帝王条款”式的法律规则,保护交易者和竞争者的公平。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强制消费行为,二者均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者